全国服务热线 13530180825

珠海合伙企业注册时间(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08 07:00:00
价格:请来电询价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13530180825
联系人:汪女士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一起来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珠海合伙企业注册政策、宁波梅山合伙企业注册指引、个税政策操作条件、海南合伙企业注册指引、投资合伙企业注册要求、持股平台办理流程、深圳前海合伙企业注册条件、合伙企业注册操作指引、股东持股平台办理条件、合泰企业汪经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呢?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先分后税”原则征收所得税,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 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前面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讲,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上述所得涉及的税收外,其他税费均由合伙企业以自身名义缴纳。

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类型及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税率

 

按照现行财税政策,合伙企业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

生产经营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由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因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通常是3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联系方式

  • 地址:海南 深圳 横琴 宁波均有办公场所
  • 邮编:518000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市场经理:汪女士
  • 手机:13530180825
  • QQ:384930237
  • Email:384930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