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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合伙企业注册条件(公司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24-07-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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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法人主体,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又与纳税义务息息相关。首先我们介绍一下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

 

一、什么是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合伙人实缴比例、平均分配的顺序,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作为合伙企业主体来说,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应按合伙人类型不同,自然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及其他组织交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合伙企业账面留存的利润没有作出实际分配,在实务层面,也会认定为视同分配,合伙人计算交纳所得。

2、先分后税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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