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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宁波海南QDLP设立指引(QDLP额度)

更新时间:2024-07-0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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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海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三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二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个人所得根据税法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每年开展一次,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受理、发放。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2023年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不再设立补办申请期。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及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及审核;市财政局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资金结算和资金监督;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系统中申请人缴纳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额等数据并协助审核;各区(功能区)负责本辖区内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资金结算、资金监督,协助受理审核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市、区按当年税收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二章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香港、澳门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

  (二)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三)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人才;

  4.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5.经认定的广东省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6.入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团队的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

  7.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计划及各区重点人才计划(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8.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

  10.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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