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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合伙企业个税政策(公司设立条件)

更新时间:2024-07-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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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如果没支付给个人投资者,个人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时间没有政策直接规定,所以有人认为这是有争议的,其实这个政策还是比较明确,通过个税相关文件,是可以知道纳税时间的。我们今天就聊聊这个时间到底是什么时候。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时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还规定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按《通知》第五条的精神执行,这里的通知是指财税〔2000〕91号,我们再来看一下它第五条的内容。

第五条主要说明了两件事,一是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在每个合伙人间分配的原则;二是即使是合伙企业留存所得不分配给合伙人,也相当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经营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按这个精神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一就是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合伙企业分配经营所得确认的原则,分配给每个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即使合伙企业不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合伙人,也相当于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已经取得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以上分析可知,从税收上看,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时间就是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时间,和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给个人投资者无关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果扣缴义务人没履行扣缴义务,Zui迟纳税人也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期间如果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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