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合伙企业政策(个税政策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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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合伙人,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一个是法人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本身是不是纳税义务人?
答复: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参考: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经常提到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不是合伙企业有了所得,不分配就不需要计算合伙人的税?
答复:不是的。这里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注意: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合伙人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实现的利润,不用直接缴税,而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头上的应该纳税所得额,从而去计算所得税,这种模式叫“先分后税”。但需注意的是利润即使留存在企业,不实际分配,也是要视同分配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