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组织办理条件(民办非组织办理)
社会团体是什么?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办理社会团体的条件
成立省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举办下列活动:
(1) 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 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3)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 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