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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个税返还条件)

更新时间:2025-0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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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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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20〕14号)及《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珠横新办〔2020〕27号)。

二、申请时间

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合作区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人2021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2022年11月1日)已与合作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合作区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9.6%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6%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用人单位在2021年度未在合作区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认定将另行制订申报指南,详情请咨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四)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合作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五)与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合作区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六) 获奖人员所在企业或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2021年度的前3年内(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经合作区认定为总部企业;2.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合作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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