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合伙企业注册要求(投资公司申请时间)
更新时间:2024-09-17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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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合伙人,一个是自然人合伙人,一个是法人合伙人,请问合伙企业本身是不是纳税义务人?
答复: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其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对于存在多层合伙架构的,适用穿透规则,其Zui终投资人为纳税义务人。
参考: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我们公司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经常提到合伙企业“先分后税”,是不是合伙企业有了所得,不分配就不需要计算合伙人的税?
答复:不是的。这里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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