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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合伙企业成立(投资公司申请要求)

更新时间:2024-12-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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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退伙涉及到个税吗?

超过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利润涉及到个税吗?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再分红,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之间份额转让是否适用国税2014年67号公告来计算缴纳个税?

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由此可见,67号公告的规定不适合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并入企业的收入,按照经营所得来计算各个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税?

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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