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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转让时间(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更新时间:2024-07-06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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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可依法转让,但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1、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7、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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