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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员工持股平台个税政策(合伙企业注册好处)

更新时间:2025-01-1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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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伙企业是否要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单位,不具有纳税人主体资格,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在企业层面无需纳税,但需要遵守“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其投资人为主体进行纳税申报。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三、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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