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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0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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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伙企业的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人类型不同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实行“先分后税”。所谓“先分后税”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分配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③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分配后: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所称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简单来讲,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立即构成合伙人应纳税所得。 举例: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投资成立A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约定分红比例相同。A合伙企业2021年12月31日算出当年实现经营利润100万元。那么,此时即使没有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也立即作为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分别实现50万经营所得,并且发生纳税义务。实际分红之时,比如A合伙企业2022年2月22日将上述“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甲公司、自然人张三,各自30万元。这时候就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了。因为不止这60万元,整个“100万元”(当然包括这60万元)在实现之时,就已经并入甲公司、自然人张三所得,依法计算所得税了,所以,合伙企业实际分红时不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

注意: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计算所得税: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伙企业的法人(包括其他组织)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时,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应当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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