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许可证办理时间(典当行变更指引)
更新时间:2025-01-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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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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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
办理条件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监管规定Zui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7.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8.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当物查验、保管,通缉协查核对,可疑情况报告,配备保安人员等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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