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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禁止类事项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三、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 “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 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 ”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 “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 (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 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