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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时间及费用

更新时间:2024-04-29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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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含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Zui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Zui低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合营企业,对出资有困难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四,但注册资本的Zui低额不得低于一千万美元。

  五、本通知下达前,注则资本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领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考虑到对外影响,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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