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2024-12-0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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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需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构建了有别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框架: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规定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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