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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深圳基金会申请制度及操作程序

更新时间:2024-11-2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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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基金会到底是什么?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简单来说,基金会是面向全社会,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聚集捐赠的资金社会资源,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

再通俗点,基金会就是为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可以从事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环境保护、教育等领域。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慈善法》发布后,登记注册的都是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非公募基金会可以申请公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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