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理公司保壳申请办理时间及费用
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窥探(三)---国内商业保理融资的业务模式(上)》中,我们对国内商业保理融资业务的基本业务模式进行了梳理,本文“国内商业保理融资的业务模式(下)”将对创新业务模式进行介绍。
近年来,商业保理已经在医疗、房地产及物流等供应链产业领域大力发展,为更好满足企业资金周转需求,在上述商业保理融资的基本业务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本文将介绍几种较为常见的国内商业保理融资业务的创新模式。
一、池保理业务模式
1. 基本特征
在供应链中,上下游供应商基于长期合作的框架基础合同及供需需求将持续产生应收账款债权。基于前述特点,催生了池保理业务模式。具体而言,池保理业务一般是指保理商与融资人约定,保理商在一定期间内(以下简称“保理期间”)自融资人处受让其基于基础合同产生的符合约定标准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形成应收账款池,由保理商提供保理融资的业务。应收账款池的标准根据保理商内部制定的审核要求及具体约定进行调整,签署保理合同时一般约定应收账款池由融资人基于已确定的基础合同与单个或多个债务人在实际业务经营中已实际产生但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应收账款债权(即“初始应收账款”)以及后续将会产生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即“新增应收账款”)组成。同时,基于前述业务逻辑且应收账款池可变性的特点,池保理多数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在保理融资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保理商可以向融资人进行追索。
池保理的基本特征为:
(1)签署保理合同时,保理商与债权人对保理关系下的标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约定,包括:初始应收账款及新增应收账款;
(2)初始应收账款系在签署保理合同时基于基础合同及业务运营已实际产生的应收账款且已经《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文件(以实际业务安排为准)确认;
(3)新增应收账款系基于基础合同及后续业务运营,在保理合同签署时尚未产生而在保理合同签署后产生,符合约定的标准并经《新增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文件确认的应收账款(亦可能自动转让,以实际业务安排为准);
(4)融资人可获得的保理融资金额一般根据应收账款池余额及池融资额度确定(具体计算方式以实际业务安排为准),比如约定(仅为举例):保理融资款金额=(初始应收账款金额+新增应收账款金额)-融资人欠付的保理费(池保理业务模式中一般会根据约定确认融资人应当支付的保理费计算方式)-融资人和/或债务人欠付的其他款项,在保理期间内的任何时点,融资人累计收取的保理融资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时点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款项及池融资额度限额;
(5)应收账款池的金额是不固定的,且应收账款池余额随保理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池内回款金额的增多而减少,但通常会对应收账款池余额设定阈值;
(6)池保理业务模式下,债务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