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外资公司注册条件及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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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投资者按一般外商投资程序准入
香港、澳门投资者根据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在内地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2号修订)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在备案系统、备案机构、备案程序与一般外商投资一致。值得说明的是,根据《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第十三条“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备案后,凭《备案回执》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属于前置备案,未办理外资备案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因此,CEPA项下的投资协议安排,港澳投资者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领域,可在营业执照签发或变更前备案,也可以在签发或变更后备案,准入备案不是工商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需提供的文件
(一)如果只享受一般待遇按一般程序准入。如果港澳投资者依据外资三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申请准入,则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提供材料。
(二)享受特殊优惠按一般程序准入但要提供一份额外证明文件。如港澳投资者符合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附件一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分别在上述协议中内地仅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内投资,也就是说需要享受CEPA投资协议的有关优惠待遇安排时,需在线提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还需要在线提交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特别说明:如果来着港澳地区的投资包括有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和空壳公司以及自然人,如果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的备案或准入范围,当然可以按一般投资的准入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