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金会办理条件及操作流程
更新时间:2024-12-1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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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材料
1.原始基金捐赠证明
2.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表
3.基金会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5.基金会理事、监事登记备案表
6.基金会原始基金验资报告
7.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