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深圳融资租赁公司保壳需要准备材料
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等五类业务。
本次《办法》针对的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行业也出现了“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据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就此,“为适应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办法》。”
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办法》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
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
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
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增加了四条监管指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