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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深圳保理公司整改好的壳资源

更新时间:2024-07-03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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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香港公司成立满一年以上,需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设立时需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不得混业经营。

5)商业保理公司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6)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7)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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