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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在深圳成立公司指引(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引)

发布:2024-11-04 16:57,更新:2024-11-05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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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办理的方式: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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