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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在直接保理业务模式中,应收账款债权人转让票据权利,保理商据此提供融资款的行为与转让票据权利以获得一定融通资金的票据贴现的业务范围重合,满足票据贴现的交易形式。
保理商是否有开展相应的票据贴现业务?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上述规定明确,仅有具有相关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票据贴现义务。并且,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规定再次强调,“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保理商不具有相关金融,不能从事贴现业务,若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根据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非法民间贴现行为已涉嫌犯罪。故,因可能涉嫌到非法贴现,保理商不可以直接将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应收账款开展直接票据保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