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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条件及操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4-11-2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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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非公募基金会与公募基金会在内部治理结构、法定的理事会成员及利害关

人人数、理事长秘书长兼任情况、监事会组成情况、等级评估情况都有所

不同。非公募基金会如想申请公募资格,就要满足这些公募基金会的各项标准。

接受社会监督,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
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开展公募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公开募捐活动,因此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组织开展定向募捐时,无需备案,但是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基金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慈善法》发布后,登记注册的都是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满两年后符合条件的非公募基金会可以申请公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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